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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经销合作规则
 

经销合作规则  

一、经销商的定义 

凡购买本公司产品并非己用,而是转卖他人使用,不论自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个人,均定义为经销商。 

二、经销商确认条件 

接受并认同康家的经营理念,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,以诚信为本,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经营能力,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强势的市场操作能力和相应的营销战略策划能力。 

三、经销商分类 

经销商根据其性质,可分为加盟经销商、加盟业务员、单项工程合作商等三类: 

A类,加盟经销商:是指与本公司签订《加盟经销商合作协议》,以“康家”为品牌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的门业经销商。 

B类,加盟业务员:指以与本公司签订《加盟业务员合作协议》,以本公司名义进行销售活动的个人。 

C类,单项工程合作商:指仅在某项具体的工程中进行产品合作,不以“康家”为品牌经营的企业法人或个人。 

四、总则 

第一条:为广泛拓展“康家”品牌家具的产品市场,双方本着自愿、平等、诚信、共赢的原则,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友好协商,共同签订合作协议,共同遵守。以下将浙江康家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,经销合作商简称为乙方。

 第二条:乙方既非甲方代理人,又非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,甲方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特许为有关企业之权利。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、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,自负一切风险、从其合法经营中获利。 

第三条:甲方不承诺乙方为签约区域唯一经销或代理商。 

第四条:浙江康家木业有限公司拥有对本制度任何条款的最终解释权。 

五、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 

(一)商务和技术支持 

第一条:为使乙方所辖经销区域更好运营,甲方承诺,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,开发并提供乙方所辖经销区域适销产品,积极按乙方经营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并全力协助拓展市场。 

第二条:甲方向乙方配比发放经销商合作手册、企业简介、产品报价册、投标书范本、技术说明等“康家”销售资料。 

第三条:甲方将为乙方提供“康家”标准展厅设计方案,并协助制作一切与“康家”品牌经营有关的灯箱广告、POP广告、展厅内外之装潢设计及展品陈设,确保符合甲方VIS形象设计标准,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。 

乙方标准展厅投资模式及相关指标:

星级

☆☆

☆☆☆

☆☆☆☆

☆☆☆☆☆

店面面积(平米)

30-50

50-80

80-110

110-150

150-200

投资金额 ()

5

6-8

10-15

15-20

20-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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